以案释法| 抑菌液当“神药”卖,一男子被判刑

2021-04-17 19:33:41西部基层在线 编辑:吴建勇浏览次数:
      食品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福祉、事关社会安全稳定,依法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。
      我们来分享一起由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生产、销售假药的犯罪案例。
      一男子网购抑菌液后将其分装、虚假宣传,称其是可治疗颈椎病、腰椎病等疾病的“神药”,销售获利7000余元。经嘉陵法院审理,该男子因犯销售假药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并处罚金,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行业的活动。
2019年4月,四川省安岳县的被告人周某某听说“简氏船家草本抑菌液”销量好,于是在网上搜索到“简氏船家草本抑菌液”的厂家联系方式,多次在厂家处购买“简氏船家草本抑菌液”共计150瓶。随后,周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容积分别为100毫升、50毫升的小玻璃瓶用于分装,并将“简氏船家外用”绿色标签贴到分装好的“简氏船家草本抑菌液”小玻璃瓶上。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农贸市场的后门处,周某某宣传该分装的“简氏船家外用”瓶装液体是可以治疗“颈椎病、腰椎病”等疾病的“神药”,并予以销售。
        经查证,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16日,被告人周某某销售“简氏船家外用”药物共获利7000余元。经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,被告人周某某销售的“简氏船家外用”为假药。
       经嘉陵法院审理,被告人周某某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,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。近日,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七千元人民币,上缴国库;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行业的活动。
       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纵深开展,嘉陵法院始终聚焦群众关心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通过依法审理和打击刑事领域犯罪的方式,努力转化党史教育精神成果,扎实开展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实践活动。
下一步,嘉陵法院将立足审判、执行工作实际,继续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“操心事”,打好人民群众的“保胃战”,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(陈梅、龚亚莉)